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法学界对于婚内能否主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夫妻没离婚财产共有,如果判决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执行时就会遭遇尴尬。基于这个原因,以往,有些法院并不支持还没离婚的夫妻代表孩子主张抚养费。而现实中,如果一方常年在外,钱不归家,另一方辛苦带孩子,无法维持生活,这样判就会导致不公平。

  2011年8月出台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结束了这一争议,其中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下是司法判例:

近日,翔安区法院针对首例“婚内抚养费”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官认为,在欣怡与被告林山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山拒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因此,孩子有权请求其支付抚养费,故原告要求林山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但是,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原告主张的每月5000元过高,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林山与欣怡的负担能力和厦门市实际生活水平,酌定林山每月应支付抚养费1000元。

  所以,法官一审判决要求林山每个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不但要补充支付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的抚养费7000元,还要一直付到孩子满18周岁为止,该抚养费每年分两次支付,即于每年的6月1日和12月1日前各支付6000元。另外,法官驳回了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