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重庆律师 > 徐忠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一起离婚时协议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婚姻家庭纠纷

作者:徐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3 浏览量:0

重庆迪正律师事务所 徐忠

 

按:离婚时双方协议由男方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女方可以居住,但离婚后,男方以种种理由拒绝出资。笔者代理子女曾某某(女方为法定代理人)起诉男方,最终判决男方将承诺的三十万元交由女方代管。

 

案情简述:与雷女士原系夫妻,200675日登记结婚。2007212日生育小孩曾某某。2010921日,曾先生与雷女士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记载:“离婚理由:个性不合;子女抚养:曾某某抚养权归男方所有。因女儿年幼女方暂代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抚养费由男方承担,每月1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女儿从幼儿园至高中的全部学费由男方承担,包括赞助费和其他兴趣班的所有费用;财产分配:男方婚前房屋一套产权男方占50%,男方母亲占50%,女方自愿放弃男方所占50%的产权。该房屋现已出售,价格为60万元,位于渝中区中山路22029-2号,女方有义务协助男方完成剩余手续。男方承诺出资30万元购置房屋一套,产权归女儿曾某某所有。女方在代养期间暂时居住,女儿年满18周岁后自行处理。男女双方在女儿18周岁前无权对此房产进行任何处置。购置的房屋由女方指定。另有枣正街民仕城2号楼11-14房屋一套产权男方50%,男方母亲占50%,女方放弃所有产权;债权债务:男方的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女方债务由女方承担。”离婚后,男方拒不出资购房,女方以女儿为原告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某支付三十万元,此款由曾某某的监护人内女士代为管理。

 

实务要点:围绕诉讼请求,厘清内容很不规范的离婚协议的真实内容、查清具体约定和相关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法律规定全面分析关于涉及子女的财产约定的法律性质。

 

案例索引:(2011)中区民初字第01940号。
徐忠律师

徐忠律师

服务地区: 重庆-重庆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重庆迪正律师事务所

138-8319-8100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