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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李某涉嫌盗窃罪辩护
作者:徐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17 浏览量:0
李某涉嫌盗窃被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起诉到江北区法院,涉案金额1.3万余元,属于重庆标准的数额巨大,并且是多次作案,按刑法264条的规定,应当判处3-10年。
接受当事人李某家属的委托后,我认真分析案情和查阅案卷,发现共同作案的袁某在逃,李某虽然是一人受审,但应当认定从犯;公诉人认为,另一案犯在逃,无法查明主犯和从犯,不能认定李某是从犯。我作为李某的辩护人,从案件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据理力争,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李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