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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成功案例之都是征地惹的祸

来源:唐俊凌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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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征地惹的祸

案由:土地补偿款纠纷

委托人:弟乙,某村村民

受委托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某城区周边乡镇因地利之便,在改革开放之际不少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区务工。该镇某村兄甲思想活泛也在城里拉起了人力三轮,几年下来相比种地而言收入颇丰,而针对承包土地因家庭劳动力不足要求村委会收回,彼时村委会正因诸多土地无法发包到户而予以拒绝,要求兄甲自行解决。此后,兄甲找到弟乙,要求弟乙承包兄甲名下一人土地,弟乙思虑再三勉强接受但要求通过村委会出面解决,村委会很快认可了二人转让承包地的行为。此后,弟乙耕种该诉争土地并依法缴纳了“三提五统”等农业税费用。2005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应国家政策要求村委会与二家分别依各自实际耕种土地签订书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镇政府也于同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各明确地块进行确权登记。2008年初,因城市发展需要,该村集体土地纳入政府征地范围,每亩土地补偿标准为3.6万元。兄甲遂要求弟乙退还涉案地块的征地补偿款若干元。

前期矛盾处理:2008年兄甲围绕土地补偿款问题向镇政府、区政府频繁上访,两级政府出于化解矛盾的宗旨责成村委会协调解决。20085月,村委会以兄弟亲情为突破口多次向弟乙作思想工作,弟乙念及亲情背着妻儿与兄甲及村委会签订三方《调解协议》,涉案地块征地补偿款两家平均分割。此后,就第一期补偿费用,弟乙向兄甲如数支付1.4万余元征地补偿款。2010年,第二期补偿费用下发,弟乙次子以家庭成员身份领取补偿款而拒绝给付其伯父,于是兄弟两家交恶。

多起诉讼:20104月,兄甲以弟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弟乙按《调解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5月,弟乙妻儿认为三方协议侵害土地承包权共有人权益,以村委会、兄甲、弟乙为被告要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兄甲返还不当得利即土地补偿款1.4万余元。法院针对二案开庭审理情况,多次做两家调解工作未果,遂释明需先明确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效力,法院方可依法裁判。20108月,兄甲以区政府为被告,弟乙为第三人(未列村委会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二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民事诉讼两案法院裁定均中止审理。此后,法院对该行政案通过开庭审理,依法以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兄甲起诉。收到裁定后,兄甲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再次裁定驳回上诉。原民事诉讼中止案,兄甲为避免败局撤回起诉,不再要求给付土地补偿款;弟乙妻儿息事宁人亦撤回起诉,不再要求返还土地补偿款。至此,四起诉讼均已结束。

律师点评:在这个诚信与利益博弈的年代,人与人之间的亲情、温情似乎越来越淡薄。律师在当事人的委托下代理类似案件也是情非得已,尽管也做了大量的化解矛盾的调解性工作,但最终未能左右当事人的意志,也只能依据委托人的意志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两位当事人的年龄均已年逾花甲,在此也谨以最真诚的祝福希望他们——兄弟亲情,血浓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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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唐俊凌
  • 执业律所: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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