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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某单位与职工劳动纠纷案

作者:李庆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2 浏览量:0

成功代理某单位与职工劳动纠纷案



某单位负责人找到我,称该公司一员工,请假不能而旷工。后申请仲裁要求其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保定李庆律师代理此案后,认真了解情况,跟北京公司详询情况,经过开庭最终取得很好的结果。帮助用人单位解决难题,员工也很满意仲裁的结果。


  

尊敬的仲裁员:

李庆律师代理郭某诉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经过调查取证,并参加了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参考。

1、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申请人于3月份下半月开始持续旷工至合同终止,被申请人提供电话考勤表予以证实。被申请人依据规章制度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于20137月向申请人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请求驳回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该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的社会保险一直在缴纳。由于申请人的原因被申请人无法为其缴纳。因此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缴纳保险而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予以驳回。

3、请求驳回申请人要求支付3-6月份工资的请求,实际上申请人于20133月份下半月至6月份一直是出于旷工状态,被申请人据此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在开庭时也认可被申请人已经告知并学习过被申请人人事规章制度与员工奖惩条例,且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已明确说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318解除。

4、社会保险补缴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畴,由于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属于行政范畴,因此,社保补缴问题应归社会保险征收单位管辖,而非劳动仲裁范畴。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保险缴费问题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属于民事案件,不应由仲裁委管辖,应当另案处理。退一步讲,即使属于仲裁范围,申请人要求补缴的时间及时效都有问题,申请人是2007年入职,劳动争议时效为一年,另申请人的社保是由于本人通过保定市北市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缴纳,由于一人不能缴纳两份社会保险,由于申请人的原因被申请人无法为其缴纳社保的后果应有申请人自己承担,当然,如果申请人能解决此问题,被申请人愿意为其补缴最近一年的社会保险。

5、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应予以驳回,因为申请人没有加班事实,也不存在加班,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不定时工作制是经劳动局批准,另被申请人规章制度要求加班是需要打申请的,申请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因此应驳回其请求。

6、驳回申请人要求支付保密补偿金的请求,合同无约定。因此要求支付保密补偿金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发表以上代理意见,另申请人称2002年入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予认可,因为公司是那时候还未成立,被申请人认可双方自200771日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提供的证人根本无法证明申请人的入职时间,理由是:一是证人的身份问题,二是2002年被申请人还未成立。通过证人证明加班是滑稽的,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事实上申请人从来就没有加班过,第一证人不是被申请人的员工,事实上根本也无法证实申请人在加班。二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查证。另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实申请人当时就职的公司与被申请人名称不一致,也能证实申请人2002年入职被申请人是与事实不符的,证人连申请人就职公司都证实不了,加班就更无从谈起了。

综上所述,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诉求,依法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李庆

                                 20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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