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华勇律师

胡华勇

律师
服务地区:江西-赣州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知识产权

走上法庭的第三者

来源:胡华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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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泽方、胡华勇律师

【要点提示】

     不知道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第三者”这个词,社会上另类的目光似乎并没有阻止“第三者”事件的屡屡发生。无论他们是为了所谓的爱情,还是沉迷于金钱的诱惑,都难以得到社会道德的理解和接受;而作为法律,则显得更为理性,尽管复杂的情感纠葛法律无能为力,但是同样复杂的金钱与财产纠纷,却是法律必须面对的。

【案情简介】

本案的案情有点类似老套的故事,A(文中人物均用字母表示)是某市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家底丰厚,当年和他一起艰苦创业的结发妻子B已经在岁月的魔咒下变的人老珠黄。当然,这时候年轻貌美的小C进入了A的视线,俗套的故事继续进行。A和小C同居了,并且签订了一份“同居协议”,言明A保证小C的生活,给予小C两百多万的财产,用于购买两套房产以及日常支出。小C也应该“恪守妇道”,并且约定,假如小CA生得子女,则三年内二人正式结婚,否则应返还全部财产,小孩归A抚养。若A没有与小C结婚,则A放弃抚养权并每年支付一笔抚养费,直至孩子18岁。两年多过去了,小C并没有生下小孩,各种原因也促使两人决定解除同居关系,并签订了一份新的关于财产返还的“协议书”,双方对返还房产作出约定,并指出现金部分不再返还。就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几个月后,20095月,B也就是A的妻子,将小C列为被告,A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A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小C返还现金213万元,并要求对小C道德审判。小C找到了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小C的委托,指派廖泽方、胡华勇两位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案件评析】

1、本案诉争的财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查明的事实,案中实际给小C汇钱的账户是王某和吴某的账户,该款项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和生产经营,并不是AB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A的个人债务。而原告B主张第三人A在同居期间为被告小C支付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并没有证据来证明该部分货币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A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本案诉争的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第三人A的个人借款,其有独立的处分权。

2、被告小C和第三人A签订的返还财产的“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应当肯定,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反映,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是合法有效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其品行和声誉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即使是不道德群体和个人,也有不可剥夺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法庭是法律的殿堂,而不是道德的裁判所。“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因此,当事人的不道德并不能成为否定他们合法协议的理由,被告小C和第三人A签订的返还财产的“协议书”合法,应当有效。

3、对于返还财产的协议书,原告B是否同意。本案中,原告B的诉讼代理人同时也是第三人A的法律顾问,在返还财产协议的起草、签订过程中,该代理人一直参与其中,原告对于该协议不仅知道,而且是同意的。在案件的诉讼期间,原告对被告小C在协议中返还的房产已经进行了装修,也从侧面证实了其对返还财产协议书是同意的。

4、本案诉争的财产已经不存在,被告也无力返还。案中涉及的两百多万现金,除85万用于购买一处房产外,其他现金均已在股市亏空,加上其他支出,该部分资金已经不存在了。而被告小C现在只有1000元左右的收入,维持生计尚且困难,对于上百万的巨款,根本无力偿还。

【案件小结】

    一审判决按被告小C和第三人A的返还财产协议书处理本案。在我们努力构建法治社会的今天,依法办事,崇尚法律的神圣是十分重要的一步。道德作为中华民族千年来尤为重视的个人操行,也不应该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很可能出现与道德、与民意相脱节甚至是背离,在这种难以两全的情况下,法官不应曲解法律来迎合道德或者是民意,否则就是对法律的不尊重,是最大的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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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华勇
  • 执业律所: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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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6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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