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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应该理赔

作者:黄和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31 浏览量:0

   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应该理赔。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黄和清  13377855815

【案情回放】

    2009年12月19日11:40时许,向××驾驶鄂AF6×49两轮摩托车乘载周××行驶至武汉市江汉区航空路中山公园路段时,因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由李××醉酒后驾驶的制动不良的鄂AW2×68富康牌小轿车相撞,造成向××、周××两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12月30日,武汉市江汉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向××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承担次要责任,周××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的损伤程度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9级伤残。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周××的损失: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214560元。另外,鄂AW2×68富康牌小轿车在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办理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1.2万元,保险期间为1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于赔偿事宜,经双方反复协商未果,故周××遂于2010年5月8日将向××、李××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向××、李××连带赔偿因其过错给周××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1456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争议焦点】

一、被保险车辆驾驶员李××系酒后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对于其他受害人伤残及财产损失费用,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律师观点】

一、交强险具有公法性质,应当更多地倾向于受害人权益的保

护。国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办理交强险,最终目的就是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地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济。因此,如果机械的引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的规定,就意味着在机动车存在严重过错,受害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受害人反而得不到赔偿,这显然背离了交强险制度设立的初哀。所以,即使存在肇事司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仍应当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是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致害人追偿。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并未赋予保险公司在机动车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醉酒时享有免赔权利。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却规定,在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情况下,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只是垫付抢救费用,且明确规定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两者之间确实存在冲突。本律师认为: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006年7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时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该条款充其量只能是行政规章。根据“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法律原理,在两者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法院判决】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在医药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按照过错责任的大小,判决向××、李××连带赔偿因其过错给周××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在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作    者:黄和清,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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