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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期间不签劳动合同,外资公司被判赔偿双薪。
作者:黄和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31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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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06年4月28日,家住武汉市武昌恺乐花园的蔡女士应聘到武汉一家外资公司工作,因她做事踏实,能吃苦耐劳,同年12月10日被任命为总经理助理。2008年3月至6月,蔡女士休了三个月的产假,该公司支付了基本工资,产假期满后,蔡女士因身体欠佳又续休至10月底,外资公司为此拒付工资。同年11月1日,蔡女士回公司上班后,公司将其工作岗位调至办公室从事收发文件,并将其工资从4000元降至2000元。上述期间内,外资公司一直未与蔡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8年10月26日,蔡女士以外资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属于不公平之举为由,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外资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2008年2月至10月双倍工资。蔡女士的仲裁请求依法得到了湖北省劳动仲裁委的支持。外资公司不服该裁决,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驳回蔡女士的诉求。
【律师观点】
蔡女士应聘到外资公司工作后,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外资公司理应为蔡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作 者:黄和清,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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