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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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经张某某、王某某家门前路面有冰摔伤死亡与李某某有因果关系吗?

来源:马罡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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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途经张某某、王某某家门前路面    有冰摔伤死亡与李某某有因果关系吗? 2011年4月我代理一起途经张某某、王某某家门前路面有冰摔伤死亡的案件,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2011年2月5日14时左右,刘某某在回家途径张某某、王某某家门前路面有冰摔伤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疝,右侧急性硬膜下血肿,颅骨线性粉碎性骨折,颅内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应激性溃疡等,经手术治疗仍无法治愈,于二个月后死亡,刘某某死亡后刘某某的家属找到村长及张某某、王某某,村长对张某某、王某某说虽然不是你倒的水本着人道路主义给刘某某拿些吧,张某某、王某某出于同情给刘某某家属拿了3000元并签定了协议,签订协议后刘某某家属反悔,起诉到法院。 我接受委托后,我认真的查阅了卷宗材料,并进行了仔细的研究了刘某某的病历,既然治愈出院了,又不是在医院死亡的,那么在此之后,是如何死亡的没有证据?既没有尸检报告,又没有法医鉴定,怎么能时间穿越找个理由让张某某、王某某夫妻承担责任?关于颅脑损伤,不仅是外力作用可以颅脑损伤,内力也可以颅脑损伤,外力作用是哪里来的?碰撞、坠落都了可以引起颅脑损伤,着力点是哪里?有什么证据确定是摔伤?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摔了一跤怎么就能不治而死呢,能不能是有别的病呢?刘某某的的病历中出现了癫痫病,这个病是有病史的,是不能摔出来的,并且刘某某在二十年前出过车祸,脑部做过手术,我走访了几家邻居,据邻居说刘某某车祸后,没有上班能力,平时走路就栽栽塄塄,我申请法院调出了刘某某以前车祸的病历,发现二十年前刘某某就有癫痫病。 庭审中,刘某某的法定继承人称:因张某某、王某某在路面上倒水结冰,刘某某在路上摔倒导致死亡。 我作为张某某、王某某的律师,以张某某、王某某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作了答辩。 一、不应当承担任任何责任。     1、张某某、王某某从未往马路上倒过水,对冰面的形成原因也不得而知。 2、张某某、王某某不是事发道路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没有义务对道路进行清理。     刘某某在马路上行走并不是要去被张某某、王某某家,也不是在张某某、王某某家的院子里受的伤。     4、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刘某某是在哪里受的伤,以及如何受的伤。     5、癫痫病发作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可以因为癫痫发作而摔伤。     二、刘某某本人及其家人对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 1、按照刘某某继承人描述刘某某本人在行走时,靠着有冰的马路的左侧走, 而不是沿着干净的马路的右侧行使,其本人存在重大过错。 2、刘某某的家人明知刘某某曾经出过车祸、在2年前曾经作为开颅手术, 患过脑出血、而且年岁已高,仍然让其个人独自出行,未尽到监护职责,因此存 在严重过错。     3、刘某某及其家人对此次事件的发生应当承担责任。刘某某作为完全行为    能力人,在看到路面有冰时,不知道避 让,走路时还靠着马路的左侧行走,对    于其家人,明知刘某某曾经出过车祸,在8个月前曾经作为开颅手术,患过脑出    血等众多疾病并且年岁已高,仍然让其个人独自出行,未尽到监护责任,存在重    大过错,因此对于引次事故的发生应自食其果。 三、刘某某原来就做过开颅手术,颅脑原来就有损伤,再加上走路不稳,病 历显示其有癫痫病,病历显示刘某某是2011年2月5日住院,住院30天,2011年4 月5日刘某某入院病历出院记录能证实刘某某已治愈,出院后1个多月死亡,到底 是什么原因死亡的,不得而知。刘某某住院病历记载其病史,以前做过开颅手术、 死亡前在医院治疗癫痫病、最后病例显示是治愈出院的,既然治愈出院了,原 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怎么死亡的。 四、刘某某有癫痫病,随时有可能癫痫病发作摔倒。刘某某在2011年2月14 日住院治疗癫痫病,病历中出院记录证实刘某某入院时癫痫发作,意识不清三小 时,首页诊断为急性硬膜外血肿,颅脑外伤住院记录(一)刘某某于1987年头部 受过外伤,并于1987年颅脑手术,刘某某在入院时被家人发现鼻腔出血,随即癫 痫发作,意识不清,左侧肢体少动,双额外脑挫裂伤;颅脑外伤住院记录(二) 证实,刘某某左额骨、颅骨线的骨挫,双额外叶挫裂伤,脑内血肿,颅脑外伤住 院记录(五)证实,刘某某临床确定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癫痫,CT检查报告单,是颅骨骨折,CT诊断为脑挫裂伤。 五、刘某某家属所主张的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一系列费用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张某某、王某某对此次事件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对于此次事故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也无理由承担。 六、刘某某家属用死亡前的病例做法医鉴定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不向法医鉴定部门如实提供刘某某过去做颅脑手术的病例,漏洞百出,使法医鉴定没有效力,原审法院没有依据此法医鉴定做为定案证据。 七、刘某某在道路的摔倒是属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刘某某不应当承担任何责 任。刘某某作为一农民,既不是道路的所有者也不是道路的管理者,没有义务对 道路进行清理,因此对于此次事件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确实要追究,也应该是路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也应该是刘某某自己的责任, 不应该是张某某、王某某的责任。     八、刘某某家属没有证据支持其诉讼理由,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刘某某在哪里摔倒的?张某某、王某某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刘某某在冰面上    摔倒的证据,只是其家属一面之词,用照相机随便照了一个冰,就说在那里摔倒,    有什么证据证明在那里摔倒的?如果用照相照了一个桥,那还说在桥上摔倒的    吗?并是不是刘某某家属后期浇水弄成的,也值得怀疑。在一审、二审都没有出    现证人,为什么找了个证人?本案至始至终从未提起有该证人?刘某某家属出于    什么动机找了证人?目的就是想让证人帮助刘某某家属弄虚作假。可是,证人根    本没有看见地上有冰,也没有看见刘某某被冰滑倒,看见的是刘某某脸朝下趴在    地上,根据客观规律,如果被冰滑倒是仰面朝天,而不是脸朝下。这就可以排除,    刘某某不是被冰滑倒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六十五条的    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    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    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    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     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请求人民法院对违反事实的部分不予采纳。 张某某、王某某对于此次事件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但是作为一个村的村民,出于同情已经赞助给原告方三千元钱,张某某、王某某作为一名普通的乡村教师,家庭生活拮据,并且张某某还患有严重疾病,在生活非常困难的情况下还拿出大量的现金来帮助他们,已经仁至义尽了,虽然法院已经认定为协议无效,但是刘某某家属方一直不予执行,张某某、王某某的一片真心却换来了刘某某家属方的变本加厉,请问正义何在?一、对于刘某某家属所主张的冰面是由张某某、王某某倒水形成的,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而且,冰面的形成原因也并非只有倒水才能形成,比如天气原因等,住在道路旁边的住户也并非只有张某某、王某某一家,何以见得就是被张某某、王某某倒水所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因此,没有证据予以证实的,不应当认定为张某某、王某某有过错。 律师在庭审中以彭宇案件做了实例,彭宇见到摔倒的老人,好心相救送到,到了医院后,摔倒的老人儿女因为没有带钱,就向彭宇借200元,彭宇给老人拿了200元,后来老人就说是彭宇将她碰倒,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彭宇给老人赔偿,判决的理由是:“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把他送到医院,你见到老人受伤为什么不去抓凶手而去救老人?彭宇完全可以离开不管,双方素不相识,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给拿200元钱给老人,法院认为彭宇的行为不符合常理,宣判时彭宇哭泣,彭宇的证人喊到:“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因为这个判决,人们遇到倒在路边的人不敢相救,这是法院逼的,人们害怕见义勇为后,法院会做:“不是你干的,你为什么拿钱?不是你干的你为什么救人?”的推定,彭宇这个判决书让我们社会主义中国的道德倒退了。这个案例与彭宇案是一样的情形,希望法庭充分考虑律师意见。    我方律师认为原告人要求张某某、王某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诉讼费等各项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及案件的基本事实,请求法院给予公正判决,维护张某某、王某某的合法权益。    基层法院最终以刘某某家属没有证据,但是张某某、王某某给了3000元做为依据,判决张某某、王某某给付各项赔偿。我方上诉到中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基层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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