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国律师

张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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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擅长:合同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件,综合

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来源:张宏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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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示】

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要点提示】

事实劳动关系本来是一种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它没有书面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中的很多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这固然对单位有很多好处,可同时对单位也有很多弊端。在具体的劳动争议实践中,依据基本的举证规则,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需要由 劳动者来承担,不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则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工资单、工作服、工作证等能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仲裁则对劳动关系存在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列举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三项标准,包括(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件索引】

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黔高民申字第492

【案情】

申诉人李某1964年被被申请人招收为职工,根据1971年国家关于“三工转正”的政策规定,申请人已经成为正式职工,工作一直到20064月底,自1974年到2006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湄潭县石莲乡人民政府、乡交管站村委会的证明,有工作照证明,有1976年至1987年的发放工资、奖金等表格证明。20089月,被申请人又通知申请人上班,负责公路的小修保养,上班一直到今天。申请人担任养护班班长长达23年,期间,多次被评为被申请单位的“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2004年签订的《路段养护承包合同》、2005年签订的《湄潭县县道养护合同》,事实上都是单位历来实行的为改变“吃大锅饭”的落后管理制度,在内部实行一种工作责任制度,是一种内部对工作实行承包的管理制度,不是劳动合同。

【审判】

本案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认为,申请再审人李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本案中,原告李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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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宏国
  • 执业律所:贵州恭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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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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