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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郭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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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系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已将《派遣员工管理办法》、《派遣员工须知》的相关内容明确告知原告,原告应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派遣到某公司(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后,用工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XX现场管理禁令(试行)》,该禁令第七条规定,严禁利用优惠卡套取现金、套取便利店商品、套取积分奖品。XX站出现违反上述禁令行为,解除当事人劳动合同或辞退等。2012年8月24日,原告签订《承诺书》,该承诺书第三款规定:坚决杜绝利用优惠卡积分优惠、进行套现……。如违反上述承诺即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退回用人单位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和法律责任。2013年11月 检查时,用工单位发现原告存在两次用卡套现违规行为,经实地调查核实均为原告所为。用工单位遂将原告退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由用人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在劳务派遣期间,原告认可已知晓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知道利用优惠卡进行套现属于违规行为,但仍不止一次用优惠卡套现,严重违反了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原告退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务派遣与传统的一对一的劳动关系不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则是三方关系,传统意义上的“雇主”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替代,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义务,但是不具体用工管理。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用工管理,承担支付加班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义务。因此,劳务派遣工既要遵守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要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从合法性的角度,规章制度相当于企业的行为规范,有助于职工明确自己的权利职责,让职工能预测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的义务。从合理性的角度,劳动者应对企业忠诚,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的财产。劳动者利用优惠卡套现,扰乱了单位的财务制度,还利用优惠卡将优惠占为己有,是典型的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行为,应该受到否定的评价。

  虽然劳动合同法对怀孕女职工有特殊保护,但是怀孕并不是女职工的保护伞。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无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怀孕女职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仍然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诚实信用既是做人的根本,也是一项法律基本原则,支持不诚信行为,支持违章行为,支持损公肥私行为,破坏的不仅是劳资双方关系,也将是对社会秩序的冲击,因此,那怕是怀孕女职工,也可以解除。

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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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田
  • 执业律所:重庆德普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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