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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作者:卞恒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7 浏览量:0

  

案情:原告自某年3月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交“安全营运保证金”20000元从事公交驾驶工作,试用期二个月,但没有支付工资。原告工作时间达到12小时以上,每月工作26天,节假日不休息。原告于某年11月行车时与非机动车相撞,造成的损失已由某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但被告要求原告交600元用于支付伤者治疗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节假日加班的工资报酬,被告擅自变更某年1月份工资表中的结构和项目,原告拒绝签字领取工资,被告立即让原告停止开车、悔过,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代理情况:本案属于复杂、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基于公共交通的特殊性、垄断性,劳动法律法规不规范、不健全、不配套,仲裁与诉讼不协调,经过一裁二审,历时一年多,最终以调解结案。代理原告后,了解相关情况,收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仲裁申请共提出抵押金及利息、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工资、加班工资、养老保险等15项请求,依法提起仲裁,仲裁多次开庭,只支持经济补偿金部分请求。对仲裁不服,提起诉讼,一审经多次开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支持原告的大部分请求,特别是支持加班工资4000元。原告仍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多次调解,耐心说服,积极化解,最终在原判决基础上增加2000元。

在劳动争议案件提出15项诉请,是相当少见的。加之仲裁、诉讼期间,劳动法律法规正在作调整、规范,适用法律争议较大。针对该公司的劳动争议能以判决方式支持加班费,本案是第一例。一、二审对“安全营运保证金”利息诉请没有支持,但法院向该公司提出建议。本案的积极意义在于,该公司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基本支付驾驶员超时加班工资,将无偿使用的“安全营运保证金”,转换为借款,并支付利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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