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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纠纷案法律意见

来源:唐浩文律师
发布时间:200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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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戴珠堂诉向军华、陕西省西安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案的法律意见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戴珠堂诉向军华、陕西省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电力)、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岳池电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一案,从贵院受理之日蹒跚地走到现在,我们作为原告与贵院共同面临着两个法律迷局:一、贵院未以任何形式通知本案当事人之一岳池电建参加诉讼,事实上,到现在为止,岳池电建对本案已进行的一切诉讼活动皆毫不知情。这是一个非同寻常的诉讼缺失。二、贵院就本案作出的调解书,未被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承担人之一西安电力签收。这意味着这份调解书到现在为止还未生效。在此情形下,贵院只能及时判决。
我们充分理解贵院力促本案调解的良苦用心,本案通过调解解决就差西安电力签收认可这最后一步,就可将本案所有法律乱麻迎刃而解。西安电力作为在调解书中确定承担义务的第三人,根本不能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这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赋予案外人的权利。现在唯一的障碍在于西安电力如不签收调解书,贵院就仍然没有执行依据。我们建议贵院向西安电力充分说明其在本案中面临的诉讼形势。纵观全案,本案源于西安电力与向军华签订的违法工程承包合同,并因此损害该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戴珠堂的利益。所以,如果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的话,无论西安电力是否已将工程款向向军华支付完毕,皆应因自己的过错与向军华共同向戴珠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贵院还可向西安电力明示法院向建设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权利和意愿。鉴于西安电力进行违法的工程承包,法院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出发,有充分的理由建议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对西安电力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向军华在本案中私刻岳池电建总公司企业法人印章,此行为已构成我国刑法中的私刻企业法人印章罪,如本案不能通过调解决,贵院亦应将向军华私刻企业法人印章的犯罪事实移交刑事追诉。
如果西安电力对贵院调解本案的良苦用心仍然毫不体认,原告能接受的判决结果绝不会低于在贵院调解书中所享有的权利:西安电力建设开发公司从应支付给向军华的工程款中先行支付230000元于戴珠堂。如果这一最低要求得不到满足,原告就不可避免地对本案提起上诉。如果上诉,原告除了对实体问题的异议之外,本案的第一个迷局也只能在上诉程序中予以破解,即贵院未以任何形式通知本案另一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虽然作为原告,但在本案中我们与您有着同感:风物长宜放眼量。相信贵院纵观全案,已充分认识到促成包括西安电力在内的本案当事人达成调解是解决本案中的一切困惑的最佳途径。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戴珠堂委托代理人:
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浩文
200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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