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浩文律师

唐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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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纠纷代理词

来源:唐浩文律师
发布时间:200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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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两个孩子在一年多前失去了生命,孩子的父母怀着巨大的悲痛,教育这两个孩子的学校怀着沉重的惋惜和对依然被我们教育、被我们关爱的学生如履薄冰的胆怯共同走上法庭,开始了一场谁也不愿经历诉讼。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接受民事抗诉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国本中学校(以下简称国本中学)的委托,由我担任程光清、郭辉蓉、余红清、唐有忠诉国本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我同样怀着沉重的心情陈述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并请两个不幸孩子的父母、家人在一年半后的今天能克制住悲痛之情听一听我们的意见:

一 两名遇害学生是按学校规定的正常放学时间离开的学校

2006年5月19日16点05分,学校开始陆续放学,同时,两位遇害学生程平、唐骏所在班级的语文老师幸巧向该班宣布未完成背诵课文的同学可在课代表姚佳佳处背诵课文,或回家背诵课文并由家长签字认可。程平、唐骏在教室背诵课文一段时间后,于17点之前与同学涂杰、凌杰、张综琪一同离校。不幸的是,这五个放学未归家的孩子不是回到父母的身边,而是去了长江游泳,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程平、唐骏不幸溺水身亡。

原二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没有对学生进行“整体、全面、统一”的放学,所以,其他学生在当天16时左右离开学校后,其他留在学校继续背诵课文的学生就是延长正常的在校期间的学习时间。这种看法是对学校的教学管理缺乏理解的结果。学校在通常情况下,没有必要对学生进行“整体、全面、统一”的放学。学校内不同学生的情况千差万别,学校和老师只要是在规定的放学时间内,根据不同学生的学习情况分批放学是完全正常的,况且,本案中留下背诵课文的学生也是可以在学校背诵课文与回家背诵课文之间进行选择的。所以,原二审判决认为申诉人延长学生在学校的正常学习时间的看法是不符本案事实的。任何一个中学校长都会告诉本案的审判人员,要求学校“整体、全面、统一”的放学是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不了解。

二 申诉人留下学生背诵课文的行为与两名学生的遇害没有因果关系

谁能看出几名学生在其他同学之后离开学校与他们去长江游泳这两件事之间有什么直接的因果关系?为什么这几名学生如果和其他同学同时离开学校就不会去长江游泳,而只在其他同学之后离开学校才会去才会去长江游泳?事实上,从常识的观点看,如果他们更早地离开学校才更有可能去长江游泳,因为那样他们就会玩得更久一些,也可以更早一点回家而不致被家长发现。当我们说某一件事件与某一结果有因果关系时,是因为以常识的观点看来,这事件的发生本身能导致某一结果的出现,而不是两个独立的事件只是偶然地出现在一个相隔不远的时间段内,就不假思索地说 是由这一原因导致了这一结果。两次事件单纯在时间上的先后与两次事件有因果关系不是一回事。一个学生早餐吃了一个鸡蛋后参加考试,成绩不及格。他也许会心情糟糕地说:“都是因为吃了那个鸡蛋的错!”但任何一个理智正常的人是不会同意他的抱怨的。几个学生在其他同学之后离开学校与他们到长江游泳,对此作何评价?任何一个不偏不倚的人都会说:这是两件事,一个在前,一个在后,仅此而已。就如那个吃了鸡蛋的学生考试不及格一样,只有在情绪化的想象中才会发现它们之间的神秘联系。所以,如果我们不受情绪左右地客观评价此次不幸事故——我承认,这种要求对一个处在丧子之痛中的父母确实苛刻,事发当天,无论申诉人是否延迟放学,哪怕是在规定的正常放学时间之后这几名学生才离校,他们去长江游泳的行为都与此无因果关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确定其责任。

三 两名学生的遇难,申诉人并无过错

需要多么高的智慧和多么强的计算能力才能哪怕是极其模糊地预见到几名十三、四岁学生仅仅在其他同学离校三十几分钟后走出学校就会去长江游泳,并因此发生溺水而亡的悲剧?他们的父母在那个不幸的一天,当他们的孩子离开家门时,是否因为最有灵犀的亲子之情而预感到了这两个可怜的孩子会就此一去不归?这是一次不幸,对父母、对家人、对学校,对他们的同学都是一场不幸,但我们非得去责怪谁吗?最大的不幸,莫过于谁也没有错,但不幸却发生了。

为预防起见,申诉人在教学管理中早就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还给每个学生发放了安全教育的手册。就在那个不幸的一天,这两名学生的班主任甚至还占用了英语课的课时给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尤其强调不得擅自去游泳。原一审、二审判决对上述事实都予以了认可。难道真有神秘力量的驱使,悲剧就在当天发生?难道当天进行的安全教育反倒促使这几名学生去长江游泳?难道这两件事之间发生了因果联系?谁又能预料得到啊!我们唯有为此不幸发出叹息。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未成年学生的伤害案件,学校是以其过错承担责任。同时应该强调的是,学校对学生遭受人身伤害承担责任的时空界限是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时间和地域范围之内。本案中,两名遇难学生是在放学并离校之后,在学校不可能知情的情况下去长江游泳遇害。申诉人对两名学生的遇害没有过错。

四 公正不为情绪所动,所以它是每个人的尺度

孩子的父母也许会不屑一顾,我不敢奢求什么,但我还是要恳请父母、学校不要再辗转于理性而公正的法庭,在孩子们离开我们一年半之后还在争论着死去的孩子价值几何,活着的人又能从不幸之中获得多少金钱?为一场不幸增添新的阴影。在一场谁也没有错的不幸中,我们只能共同携手从悲痛之中举步而起,开始新的生活。承担着教书育人这一艰巨任务的学校也不可因为这场不幸而推卸自己的重任,把学校变成监狱、教育变成监禁,让学生变成胆怯的在押囚徒。我们希望看到孩子们依然充满欢笑,依然喜欢满场飞奔,这就是我们希望看到的学校。

审判长、审判员,代理人的话到此为止了,但你们的工作依然艰巨。面对丧子之痛的父母,需要多大的坚定和对法律的敬仰才能作此判决,才能告诉他们:申诉人在这场共同的不幸之中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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