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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国外的本人能否不出庭?

作者:冯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5 浏览量:0

1、案情介绍
夫妻双方曾协议离婚,后为孩子而复婚,孩子成年后双方欲解除婚姻关系,但因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男方起诉离婚,由于工作原因男方长期在国外,在国内聘请律师代为起诉,在法院指定的开庭时间原告无法回国参加庭审,在经过法院同意后出具了书面意见,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2、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诉意见》第93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判决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解除了婚姻关系。
4、律师建议

离婚案件当事人却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委托代理人并出具书面意见,法院仍可以审理案件。


*注意:

上述案例不能作为实际案件的操作依据,否则后果自负。

冯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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