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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归属问题

作者:冯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5 浏览量:0

1、案情介绍
男、女双方对于离婚及财产分割没有争议,但都要求抚养孩子,协商不成诉至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孩子7周岁,起诉前一直由祖父母帮助抚养,与祖父母有较深的感情,男女双方在抚养能力、生活环境、思想品德、与子女的感情等方面都相当,没有较大差距,孩子祖父母声明要求帮助儿子抚养孙子,另外祖父母身体健康、有养老金。
2、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孩子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儿子照顾孙子,现在改变孩子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判决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按月支付抚养费。
4、律师建议

法院判决孩子抚养归属要考虑很多方面的因素,不会单单依据某一种情形来认定,因此建议当事人聘请专业律师来主张己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从而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注意:

上述案例不能作为实际案件的操作依据,否则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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