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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由何地法院管辖

作者:冯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5 浏览量:0

1、案情介绍
夫妻双方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某市登记结婚,婚后男方父亲为女方在某市办理了居住证,但女方仅居住不到一个月就因矛盾而返回户籍所在地河北居住。男方凭居住证及其住所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某市基层法院起诉离婚,女方接到法院通知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出具女方住所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女方居住地为河北省,从未长期到外地居住。法院裁定驳回,女方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案件移送女方住所地法院处理。
2、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在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为经常居住地,本案中女方虽然办理过异地的居住证,但并未在该地居住一年以上,且现居住地也不在该地,因此仍应以其住所地确定管辖。
3、判决结果
案件移送至女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4、律师建议

离婚案件除被告下落不明、或被监禁等特殊情况,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注意:

上述案例不能作为类似案件的操作依据,非专业人士建议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冯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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