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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XXXXX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函

作者:王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16 浏览量:0

律师函

致北京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接受九江XXXXX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就贵公司拖欠江苏扬州1457铝箔粗轧机二氧化碳灭火设备货款事宜,郑重致函贵公司:

20106月17九江XXXXX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公司北京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江苏扬州1400铝箔粗轧机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一套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壹仟伍佰万元整。签订合同后九江xxxxx设备有限公司于 2010年 月 日将设备运输给贵公司,贵公司收到设备后支付了货款玖百万元,剩余陆佰万元一直未支付。20111110九江xxxxx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公司对账,贵公司认可拖欠货款陆佰万元。九江xxxxx设备有限公司多次联系贵公司要求偿还剩余货款,但贵公司时至今日仍未偿还该欠款。

  贵公司拖延货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合同之约定,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我方请贵公司慎重考虑此事,收到此函后5日内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与说明,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望尽快履行付款义务,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贵公司对本律师函主张事实没有任何异议。望贵公司尽快回复和处理,否则我方将就贵公司的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
  专此函告,望贵公司慎思并妥善对待,以免诉累。

                         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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