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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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被申请执行案件

来源:罗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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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

代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预备役高射炮兵第*团被执行案件,使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下发(2009)潼法监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该院(96)潼法经督字第4号、5号支付令。做出(1996)潼法执字第12-3号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院(96)潼法执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罗娟律师成功使被执行人免除责任承担。


基本案情:

200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预备役高射炮兵第*团收到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下发的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告知该团的下属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物资供应站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该单位欠执行申请人潼关县洪金公司的欠款变更为甘肃预备役高射炮兵第*团承担。经律师到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查阅原始案卷提出了几点执行异议一、(1996)潼法经督字第4、5号支付令,(96)潼法执字12-2号裁定的主体均存在严重错误。

二、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不具有受理本案支付令申请的管辖权,也无权对支付令予以执行。该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三、(1996)潼法经督字第4、5号支付令不符合受理条件,更没有依法送达被申请人,至今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四、(1996)潼法经督字第4、5号支付令内容存在错误,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的高额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五、(96)潼法执字12-2号裁定变更甘肃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师第*团为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1、“**八一物资供应站”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该企业仍具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贵院不能要求我团代替仍旧存在的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执行法院接受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预备役高射炮兵第*团的执行异议,认可该案不适用督促程序,没有正确送达。下发(2009)潼法监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该院(96)潼法经督字第4号、5号支付令。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做出(1996)潼法执字第12-3号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院(96)潼法执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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