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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外出办事撞人,该谁赔?长宁区法院判某装饰设计公司需担责

区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某装饰设计公司应赔偿原告左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案情回放】

2013年812日下午,在某装饰设计公司工作的赵亮(化名)骑行燃气助动车外出办事,途径一路口时,不慎将步行经过此地的左女士撞伤。经医生诊断并经司法鉴定,左女士的伤情为右胫骨平台骨折伴塌陷,留有右膝关节活动障碍的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赵亮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左女士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

今年5月,左女士将赵亮和装饰设计公司一同告到长宁区法院。左女士认为,赵亮系装饰设计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在上班时间,装饰设计公司理应对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要求装饰设计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7万余元。

装饰设计公司辩称,根据公司存档的赵亮书写的“未打卡申请”,事发当日赵亮系外出为公司选购材料,但事发地点与赵亮应该前往的宜山路方向正好相反,因此,赵亮出现在事发地点是因为自己的私事,本案事故并非发生在赵亮执行职务过程中,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查明,赵亮是装饰设计公司的员工,赵亮提交的“未打卡申请”显示:“8.12下午去宜山路选材”。

【以案说法】

问:是否履行职务的行为如何判断?

答:应当以是否从事单位指派的任务为判断标准,一般在工作时间内的行为可视为职务行为。

问:事发时,赵亮是否在履行职务?

答:被告装饰设计公司以事发地点并非赵亮去宜山路的最近路线为由,认为赵亮出现在事发地点是因为自己的私事,进而否认事发时赵亮在履行职务。对此,法庭认为,首先,事发当天下午赵亮的“未打卡申请”经过公司的批准确认;其次,事发地点系从装饰设计公司去往宜山路的合理路径。因此,事发时,赵亮在履行职务。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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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感谢律师的耐心解答,经过律师专业的分析、解答,建议,快速及时地解决了我的问题,再次感谢律师!

    来自湖北-武汉用户202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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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控看不到了,两个孩子都在跑呢,那个孩子也承认了是他撞的

    来自江苏-苏州用户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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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的谢谢

    来自广东-江门用户201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