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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商铺,开发商违约,律师维权获得补偿

作者:刁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5 浏览量:0

    2006年金某与房地产开发商签定《某楼盘商铺认购意向书》,缴纳2万元意向金后,优先取得商铺购买权。但在该商铺发售时,开发商并没有通知金某前来办理手续。金某找到开发商要求签定正式买卖合同,开发商以房价上涨为由予以拒绝。金某后找到律师,要求维权。

    在法庭上,开发商辩称,双方签订的意向书,只明确原告有优先认购的权利,而对具体的面积位置、户型朝向均未明确,价格也注明仅供参考,存在上浮可能,因此不能认为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仅是一种意向。即使法院认为属于合同,当时签定认购意向书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根据规定被告不能对外预售,该意向书也属于无效合同。由于地价、工程费用等上涨,导致成本上升,因此被告无法与其签定买卖合同。但愿意双倍返还意向金。

   刁律师认为,虽然意向书没有具体约定,但预约的事项是完整的,而商铺的面积位置、户型朝向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具体约定,因此该意向书不是通常意义的“意向书”,而属于预约合同。并且,预约合同不受预售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否定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最终被告取得了相关开发及销售许可,因此,其答辩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综上,双方签定的意向书,合法有效。对于被告提出的双倍返还意向金,原告不同意,认为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参考上海市近年房地产价格上涨幅度明显,2万元的赔偿远不足弥补原告的经济损失。

   最终,被告方接受了律师的观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原告获得超过意向金几十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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