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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美元合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历时2年艰难取胜

作者:刁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3 浏览量:0

        2007年夏,毛先生找到刁律师,咨询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一些问题,情节不复杂,但要理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难度相当高。

       2002年,毛先生与盛先生达成第一次股权转让协议,毛先生投资100万美元,受让盛先生在A公司20%的股份,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盛先生担任董事长,并将在三年内,先后投入400万美元的现汇及先进的生产设备。协议签订后毛先生依约分批支付了全部款项。但是发现盛先生并没有履行当初的承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及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事宜,为此,毛先生要求退出。

     经多次协商,2003年双方达成第二次股权转让协议,盛先生于1年内分期支付100万美元,购买毛先生20%的股权,同时A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董事会决议后,毛先生离开了A公司,盛先生也向客户、员工等公布了相关信息。但迟迟未能履行第二次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双方也未办理相关股东变更手续。

    对于本案第一个难题是诉讼请求该怎么提,毛先生想拿回钱,这样就造成本案有二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合资公司股权转让不同于内资非国有公司,其股权转让是要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因此本案需要分二步走,第一步是股权转让,经外经贸审批后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第二步毛先生才能要求盛先生依约支付转让款并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考虑到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法院审理效率,律师在诉讼时直接要求第一被告盛先生支付股权转让款,第二被告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也发现了这个问题,希望律师能另案起诉,但面对律师的诉请,法院也不能简单的裁定驳回或判决败诉。经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我们根据法官的要求变更诉请为二条,一是判决转让股权,二是判决支付转让款。法院对于第一条诉请,依法可以先行判决,待股权办理审批转让手续后,再视情况对第二条诉请进行处理。这样当事人交一次诉讼费、立一次案就解决所有的问题了。

    在解决第一个难题立案后,本案第二个难题在于怎样理清本案复杂的法律关系。本案被告盛先生答辩,毛先生的款项并不是给他个人的,投资款项是付到A公司帐上的,A公司也不是其私产。公司股权转让也不是二个人或者董事会说了算 ,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才能付款等等。A公司做为第二被告,答辩说如果第二次股权转让协议付诸实施,会造成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第二次股权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等等。

    历经磨难,2008年春,本案经多次开庭审理,法院先行就股权转让先行判决:二被告应予本判决生效10日内,与原告办理股权变更手续。2009年,法院对支付转让款进行了判决,判决被告盛先生予本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转让款100万美元,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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