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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某公司与周某民间借贷案二审裁定书

来源:王东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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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某公司与周某民间借贷案二审裁定书

(2015)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66号
公司专长>>企业法律顾问 (2015)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66号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5-06-15 刘 娜
王宏艳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达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翔,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梅,现住七台河市。

委托代理人王某,黑龙江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达市某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4)安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达市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东翔、被上诉人周玉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4)安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

代理审判员  刘 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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