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郭会广辩护的收购赃物罪
来源:郭会广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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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收购赃物罪,但是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张某是初次犯罪,无犯罪前科,只是贪图一时的小便宜,主观恶性较小。2、涉案财物价值较小。 3、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坦白罪行,并将所得款项和赃物及时退还公安机关。
法院判决: 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张某在犯罪中,涉案物品价值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等,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保定律师郭会广,毕业于河北大学,现执业于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从业以来,先后办理大量民事、经济、刑事、房地产、建设工程等案件,尤其擅长刑事、各类经济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离婚、继承、追索欠款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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