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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拖延居间费,中介公司如何维权?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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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家拖延居间费,中介公司如何维权?

案情回顾

原告北京A公司诉称:我公司作为居间人促成被告与案外人赵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案外人赵先生将其位于xx商业5层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告。我公司已依照居间合同和法律规定,履行完居间义务,但被告仍拒绝支付我公司居间代理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房屋买卖居间代理费60000元,并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给付我公司20136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滞纳金。

对此被告孙先生辩称:原告作为居间人,其行为具有欺骗性质,严重违反双方的居间合同。赵先生和原告恶意串通向我隐瞒涉案房屋设定抵押的事实,告诉我该房屋系全款购买,尚没有办房产证。直到原告给我《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我才得知涉案房屋系赵先生贷款购买。所以我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给赵先生传真解除合同的书面意见,赵先生收到并同意了。购房合同已经解除,原告无权再要求我支付中介代理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接受A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律师认为原告、被告与案外人赵先生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佣金确认书》《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划转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等系列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约定或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在居间合同关系中,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原告完成了居间合同所约定居间义务,向被告提供房源信息、促成被告与案外人赵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居间费用。但是原告作为居间人履行义务存在重大瑕疵,其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其在对房源了解及信息采集时未尽到对房屋抵押情况及抵押是否解除审查的职责,致使该事项影响整个交易流程和买卖双方的履行,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鉴于原告提供了相应的居间服务,律师认为法院可以结合居间合同实际履行情况酌定被告应当支付的居间服务费用。

 

  法院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被告孙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A公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代理费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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