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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卖房合同法院判决房主高额赔偿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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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价的飞速上涨,面对巨额的利益,很多卖房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就对一起此类案件做出了判决,判决卖房人赔付290万元的高额房屋差价和10余万元其他费用。

【案情回顾】

20161月,买房人朱小姐与卖房人韩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韩女士275万元的价格将位于通州区的一套房屋出卖给朱小姐,房屋约102平方米。合同签订后,朱小姐依约支付韩女士购房定金、物业交割保证金等各类费用17万元。

20163月,朱小姐通过相关购房资格审核后,要求韩女士及时办理后续履约手续。但此时通州区房价飞涨,韩女士朱小姐签订合同时不具有购房资格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故朱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韩女士履行合同,办理过户。

韩女士称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其出卖房屋的行为并未得到配偶黄先生的同意,故无法履行合同。

【律师观点】

北京市著名房产律师担任原告朱小姐的诉讼代理人,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如果房屋属于夫妻中一人的个人财产,可以不经配偶同意出售。一旦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本上是否登记夫妻两人的姓名,该房屋都要夫妻双方同意后才能出售。

律师认为卖房人因为房价上涨等原因反悔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没过户的情况下,买房人一般有两种情况救济,一是要求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一般都会支持此类诉求。如果买房人确有解除合同的个人意愿,或者由于政策变化失去购房资格,以及卖房人有特殊情况,比如卖房人在配偶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出售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法院一般会判决解除合同,卖房人给予买房人赔偿。

故如果坚持要求履行合同进行过户,怕难获得法院的支持,对此律师建议朱小姐变更诉讼请求。朱小姐最终选择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韩女士返还购房房屋差价损失、违约金、定金等各类费用等共计37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韩女士本应依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涉案房屋的共有人黄先生拒绝出售房屋,朱小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黄先生同意出售房屋,因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无法履行。

韩女士在未取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仍与朱小姐订立买卖合同,其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市场交易秩序。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韩女士应该返还定金等费用。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韩女士赔偿朱小姐房屋差价损失290万元,定金等各类费用17万元,共计30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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