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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信息系统改分牟利 辩护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从轻量刑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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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入信息系统改分牟利,北京刑事成功辩护,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案情回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6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伙同陈某某、周某某、何某某(后三人另案处理),利用何某某在交警中队任职辅警的工作便利,篡改他人驾驶证的登记联系方式并牟取利益,导致驾驶证被人利用扣分而不能收到通知信息。

截至案发,被告人冯某某和周某某共获取人民币15910元,并将其中的8200元支付给何某某。

20149171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打电话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被告人冯某某的家属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孟博律师作为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有许多成功辩护的案例。

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的情况,并通过阅卷对案件进行了整理和分析。

孟律师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1.冯某某主动打电话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是自首;2

2..冯某某是初犯;3.案发后冯某某家属积极退还赃款;

  综上,故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院在综合案件的危害程度后采纳了孟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以上内容由孟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孟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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