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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协助组织卖淫罪法院采纳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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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刑事律师辩护协助组织卖淫罪,提出多条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法院审理后从轻量刑。

【案情回顾】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4月起,被告人苏某伙同董某、张某甲(均已判刑)组织卖淫妇女通过孙某某、吴某某、任某(均已判刑)等3人安排偷渡到香港卖淫。

被告人苏某从卖淫妇女每次卖淫所得中获取250元的好处,其共介绍蒋某、张某乙等5名卖淫妇女加入该卖淫组织卖淫,从中获取不法收入2万余元。

民警于2011919日下午1630分在丰台区某小区A14E将被告人苏某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律师观点】

  被告人苏某的亲属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孟博律师是知名的北京刑事律师,在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有许多成功辩护的案例。

  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的案情,并通过阅卷对案件进行梳理和研究。

  孟律师对于建议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

  孟律师认为被告苏某负责介绍卖淫妇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苏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故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暴利,协助组织他人到香港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同时,法院在采纳孟律师的辩护意见后判决:被告人苏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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