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经营店铺容留他人卖淫提出自首情节法院采纳后判处缓刑
夫妻经营店铺容留他人卖淫,北京刑事律师提出自首情节,法院采纳后判处缓刑。
【案情回顾】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起,被告人顾某某承包本区XX路XXX号“XXX”浴场,伙同其妻被告人赵某共同经营管理该浴场,并容留卖淫女以性交方式提供卖淫活动。
期间,被告人赵某招募并安排解刘某、周某某(均已判刑)等担任该浴场的收银人员、负责登记客人手牌、确认卖淫女“上钟单”等工作。
2015年12月2日2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场所依法查获卖淫人员伍某某和嫖客李某某、卖淫人员刘某某和嫖客黄某某、卖淫人员侯某某和嫖客苏某(均已被行政处罚)以性交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6年3月3日,被告人顾某某、赵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容留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
【律师观点】
被告人顾某某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孟律师作为知名的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在容留卖淫罪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有许多成功辩护的案例。
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通过阅卷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孟律师认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误,但是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孟律师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同时,考虑到本案的性质和影响孟律师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以更好的达到罪行相适应。
【法院审理】
北京市朝阳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赵某为他人实施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
同时,法院采纳了孟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判决:被告人顾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