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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食品生产日期辩护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从轻量刑判处缓刑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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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授权出售已过期或修改生产日期的速冻食品,价值40余万,北京刑事律师成功辩护,提出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判处缓刑。

案情回顾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51月至3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嘉园路×号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内,在未取得A(著名公司)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网站、推销等方式,对外销售被更改生产日期且已过保质期的标有A(著名公司)”标识的速冻汤圆。

 被告人刘某某20153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经侦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在其租用的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南顶路×公司冷库内起获标有“A(著名公司)”商标的速冻汤圆礼盒共计4366盒并予以扣押,经鉴定,其上生产日期的标注方式不是A(著名公司)的生产工艺,被扣押物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律师观点

  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孟博律师作为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有着许多成功辩护的案例。

  孟律师经过仔细阅卷并会见当事人之后认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事实无误,但孟律师认为被告人有着以下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悔罪

 2、被告人系初犯

  综上情节,孟律师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销售伪劣食品,货值金额4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同时,法院采纳了孟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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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孟博
  • 执业律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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