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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诈骗100余万律师辩护二审成功改判减轻量刑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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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别人豪车谎称自有,多次借款100余万,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北京刑事律师代理二审,成功减少指控事实,二审最终改判有期徒刑九年。

案情回顾

 原审判决认定:

1被告人汪某某2012年将曹某某以人民币360000元购买的Axxxxx别克昂科雷吉普车借走。

  1215日,被告人汪某某故意隐瞒向曹某某借车的事实,以此车作抵押,向被害人胡某借款人民币280000元。

  201344日胡某同意汪某某将此车卖给王某,经孙某某做担保人,汪某某和胡某又重新签订了借款人民币280000元的凭证,被告人汪某某将该车以210000元卖给王某,并已经过户。

 后被告人汪某某携款逃匿。

2被告人汪某某2013222日故意隐瞒向朋友史某某借Dxxxxx号丰田霸道车的事实,以该车作为抵押物,向被害人付某借款人民币180000元,被告人归还被害人付某利息人民币10000元后携款逃匿,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汪某某201339日故意隐瞒向朋友史某某借Dxxxxx号丰田霸道车的事实,以该车作为抵押物,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0元。

  后被告人汪某某又用租来的京Pxxxxx奥迪A6车将Dxxxxx号丰田霸道车替换,后汪某某携款逃匿,赃款被其挥霍。

3被告人汪某某2012725日在北京xx基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办公室内,故意隐瞒向北京xx车行租用Axxxxx号奥迪Q7车的事实,将该车卖与被害人王1,双方约定先期支付人民币500000元,待车过户后再支付人民币150,000元。

  后此车被北京xx车行收回,被告人汪某某携款逃匿,赃款被其挥霍。

4被告人汪某某2011年,将屠某以人民币395000元购买的Dxxxxx号宝马730轿车借走,20125月,被告人汪某某故意隐瞒向屠某借车的事实,以此车作抵押,向被害人胡某某借款人民币250000元。

  8月,被告人汪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签订买卖协议,将该车卖与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250000元。

  后被告人汪某某携款逃匿,赃款被其挥霍。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的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被告人汪某某的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汪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同时委托北京刑事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二审的辩护人。

律师观点

北京刑事律师孟博律师接受委托后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北京刑事律师孟博律师是著名的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在诈骗罪等重大商事经济犯罪方面辩护经验丰富,有许多成功案例。

  在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本案案情后,孟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无误,但部分事实认定并不准确: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汪某某以史某某车骗取被害人付某、王某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而认定上诉人汪某某以曹某某车作质押骗取胡某借款,以所租车骗取王1买车款,以屠某车作质押骗取胡某某借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计算在诈骗罪数额中,由此导致被告人一审的刑法过重,孟律师认为应该依法改判,减少被告人的量刑。

  综上,孟律师为被告人进行了罪轻辩护。

 

法院审理

  北京市二中院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同时,法院根据孟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对事实进行了核查,最终查明的上诉人汪某某诈骗数额减少,故采纳了孟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上诉人汪某某的刑罚予以调整。

  最终改判为: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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