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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财产之间的纠纷

作者:庞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24 浏览量:0

      陈女士与展先生通过法院调解离婚,但对于财产部分双方签订协议进行约定,双方共同的财产包括房屋、车辆等所有财产归展先生,由展先生支付陈女士60万元。财产部分没有通过法院进行处理。离婚后,双方按照签订的离婚财产协议到车管所去办理车辆更名手续,在办理过程中,陈女士将展先生持有的那份财产协议拿走了。双方发生争执。后陈女士要求展先生写下欠条:欠陈女士离婚协议金项60万元,并约定分期具体还款时间及数额。之后,展先生按照协议约定的第一期时间给付陈女士20万元,应陈女士要求再次写下:今支付离婚协议款项20万元,剩余40万元于X年X 月 X日给付。之后,展先生要求陈女士协助其把离婚时双方共同的房屋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过户到展先生一人名下,遭到陈女士拒绝。双方发生矛盾,之后,展先生就没有把余下40万元在在约定的时间给付陈女士。

      过了40万元款项支付的期限,陈女士将展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展先生支付剩余40万款项。展先生委托我们代为诉讼。我们接受委托后,看到对方提供的证据:法院离婚调解书、展先生署名的两份欠款、还款说明、车辆过户资料等。其实,这个案件我们起初感觉到很被动,因为我们手上没有离婚协议,我们抗辩对方需要提供离婚协议才能支付款项。对方律师观点: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不需要公平的对价,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对方凭我方的欠款说明就可以主张支付欠款。我们的观点: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处理子女抚养等内容所达成的整体协议,协议中的各个条款互为条件,不能脱离整体协议而单独进行认定。陈女士依据展先生出具的与离婚协议有关联的字据主张展先生支付离婚协议金,对方需要提供完整的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予以证明,现对方不能出示该离婚协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对方的诉求。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对方不服判决,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对该案件的案由予以纠正为债务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或者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务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本案中,陈女士、展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的内容为婚生子由展先生抚养,陈女士不支付抚养费,陈女士每周可探视孩子一次,并明确双方无其他纠纷。陈女士以展先生书写的字条为据主张展先生案约定支付相应款项,陈女士认为该款项为双方离婚协议补偿金,依据其主张本案纠纷应为债务纠纷,即展先生应按约向陈女士支付到期款项,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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