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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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三明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一方出国另一方诉请单方离婚

来源:谢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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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2004年12月20日结婚,2006年12月24日生育一子林XX,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沉迷于赌博,原告常与之争吵,双方感情急转直下。2006年原告生产前,被告赌博输掉了原告准备生孩子用的钱,原告生完孩子“坐月子”期间,被告又因赌博欠了1万多元赌债。被告的行为伤透了原告的心,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儿子出生后,原告非但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还变本加厉,2007年2月更因旷工被企业开除。儿子林XX仅7个月大时,被告就去了国外,直到2008年8月底才回国。之后双方为谁带孩子发生争吵,原告遂委托谢红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由于孩子被男方带走下落不明,原告主张抚养权无法实现,法院仅判决双方离婚。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现代理人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在于被告。
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2004年12月20日结婚,2006年12月24日生育一子林XX,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沉迷于赌博,原告常与之争吵,双方感情急转直下。2006年原告生产前,被告赌博输掉了原告准备生孩子用的钱,原告生完孩子“坐月子”期间,被告又因赌博欠了1万多元赌债。被告的行为伤透了原告的心,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儿子出生后,原告非但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还变本加厉,2007年2月更因旷工被企业开除。儿子林XX仅7个月大时,被告就去了国外,直到2008年8月底才回国。被告出国期间从没有寄钱给原告,没有尽到作父亲的责任,偶尔打回来也经常在里与原告争吵。2008年8月底被告终于从国外回到来了,但双方一见面就争吵不断,2008年9月8日晚为争夺由谁带孩子发生激烈争吵,被告还出手打伤原告(有110报警记录为证)。2008年9月9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关于由谁带孩子的协议,协议中约定儿子一人带一个礼拜,08年9月8日开始由男方带。但2008年9月10日晚约7点原告去被告住处看孩子时,却发现孩子已不见了,原告情急之中打了报警。嗣后,原告收到被告的短信,证实孩子是被告带走了。被告置夫妻感情于不顾,单方撕毁双方签订的协议,偷偷将孩子带走,其行为伤透了原告的心。正是由于被告的种种行为,才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对此应承担过错。
二、婚生子依法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按月支付抚养费。
1、孩子与原告一起生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孩子出生后至被告偷偷将孩子带走前,孩子都是随原告及原告母亲一起生活。孩子与母亲间的亲密关系是与生俱来的,在孩子出生后的一年多里,处处都有母亲的影子,母亲的怀抱是孩子安全的港湾,原告从孩子一出生就承担起了照料、养育孩子的责任,对孩子的体质、生活习性等都了然于心。原告有固定的住处和稳定的收入,孩子出生后至被带走前,都是原告和原告母亲在带孩子。原告母亲身体尚健,有固定的收入,有能力帮助原告抚养孩子。
2、被告没有能力,也不适合抚养孩子。
首先,被告沉迷赌博,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其次,被告2007年2月被企业开除后,没有固定工作,仅依靠领取失业保险金生活,后来虽然去了菲律宾,但出国期间从未寄钱回家,根本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现在被告又不顾孩子的感受,偷偷将孩子带走,被告的行为根本就不是爱孩子,而只是想占有孩子,想为林家传宗接代。被告还声称自己还要出国,孩子交给奶奶带。被告根本没有考虑孩子的想法,也没考虑到父母才是孩子的合法监护人,被告自己没有抚养监护孩子的能力,却又强行把孩子从原告身边带走,根本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我们认为,虽然孩子现在被被告带走,但被告的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应得到纵容,应当依法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三、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权、债务应当依法分割。
被告虽然下落不明,但婚姻存续期间曾借给他人钱款,至原告起诉时,被告曾多次向债务人追讨。虽然债权能否最终实际带有不确定性,但这也不防碍在离婚诉讼中依法分割债权。双方婚姻存期间无债务,财产详见清单。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原告,并公平分割财产和债权。
代理人:谢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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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谢红
  • 执业律所: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50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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