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分文未出,离婚房产升值获补偿
田先生与陈小姐于2009年初相识,2009年7月双方准备结婚,田先生与林小姐参加工作不久,两人都没有积蓄,女方家长要求田先生在结婚时要购买一套房子,以便将来居住。田先生家境不富裕,只好林小姐说自己没有钱,首付款要向父母借,两年内要归还首付款,林小姐当时没有提出异议。2009年8月田先生在女方父母的要求下和林小姐办理了结婚证,在双方结婚登记5天后,田先生和林小姐一起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了130平方的期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
虽然双方办理了结婚证,但由于房子要2011年才交付,且双方年纪尚轻,双方并没有共同生活,但之后由田先生的收入不高,没有能力支付每月的银行贷款,又只得求助于父母,父母表示自己也没有经济能力继续还贷,只能帮田先生向其他亲友借款,款项以后要求田先生和陈小姐偿还。在经济压力之下,田先生提出要陈小姐一起负担贷款,但陈小姐却拒绝,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有时还发生撕打。年轻的田先生没有想到,双方还未共同生活,就已矛盾重重,还贷的压力压得田先生喘不过气来,万般无奈,田先生只有向陈小姐提出离婚。陈小姐表示离婚可以,但要补偿其损失。双方协商不成,田先生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陈小姐接到法院的传票后,遂委托谢红律师代理应诉,谢红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双方认识时间不长,且结婚登记后并没有实际共同生活,感情基础不牢固,并且登记结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虽然陈小姐在购房过程中没有支付任何房款,但由于该地段的房价升值较大,即使房子没有交付,也可以参照同地段的房价进行评估确定增值额,该房系双方共有,陈小姐依法对增值额享有一半的权利。经评估确认该房升值20万元,开庭审理时,田先生认为陈小姐分文未付,不应享有该房的增值。谢红律师指出,虽然陈小姐没有出钱,但其也没有否认田先生向父母和亲友所借的款项,但由于田先生向父母和亲友所借款项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没有利息,该房系双方登记结婚后购买,且产权登记为二人,即该房应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子的增值额也应为双方共有,即陈小姐的房子增值额为10万元。
法庭采纳了谢红律师的观点,最后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子归田先生所有,田先生向父母和亲友所借债务及银行贷款均由田先生负责偿还,田先生应于调解当日一次性补偿陈小姐8万元。
作者:谢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