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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嫁不能带家产陋俗系侵权

作者:怀向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17 浏览量:0

    近日,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一堂兄依陈规陋俗为不准改嫁弟媳带走家产,强行将其院落琐占有而引起的财产侵权纠纷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财产的诉讼请求被依法予以支持。

  河南省民权县尹店乡的陈XX夫妇年轻时因不能生育30岁头上抱养了一独子取名杨X,二老视其为掌上明珠。在二老的精心呵护下,杨X转眼间长成了大小伙。并于1998年娶邻村一位温良贤惠的李X姑娘为妻。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后杨老汉夫妇因年事渐高相继去世。杨X小两口过着虽不太富裕但恩爱和睦的平静生活。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春的一天下午,正在田间劳作的杨X突感腹部不适,被诊断患有严重的肝病。虽经四处求医最终还是于2009年底撒手人间。亲人的相继去世,两个女儿又尚未成年,全部的生活重担压在了李X一人身上。亡夫后的李X更加辛勤劳作,整日默默无语,脸上也失去了往日的笑容。这一切均被同村的一鳏夫马XX看在眼里。马XX平素对温良贤淑的李X一向尊敬有加,对其眼下的遭遇,更是同情无比。于是便经常借故到李X家串门,给其安慰并提供许多帮助。渐渐地李X对马XX产生了好感。对此李X堂兄即被告杨某(系杨X堂兄弟中最年长者)听说后,便依风俗告知李X:若不改嫁,杨X所留宅院继续归李所有使用,否则孩子留不留下皆可,但房屋必须留下,杨家不能“人才两空”。结果,在2011年春节李X改嫁当日杨某果真将李X宅院落琐占有。后经李X多次催要及找村委反映,均无结果,无奈,李X于2012年5月起诉于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改嫁前所住宅院系李X与亡夫生前共同财产,且亡夫身故后,李X及其子女应为其合法继承人,故宅院应系李X及其子女全部所有。杨某因李X改嫁依风俗把持该财产的行为,有悖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侵权行为。故根据《民法通则》第75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原被告所争议宅院系原告李X及其子女所有,并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宅院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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