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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10年儿子状告父亲追讨抚养费

作者:怀向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9 浏览量:0

   夫妻离婚10年儿子状告父亲追讨抚养费

  现年40多岁的好姨和棠哥(均为化名)曾是一对夫妻,两人于1992年生下了儿子小波。8年后,他们的婚姻走到了尽头。2000年,因家庭矛盾无法调和,好姨和棠哥在法院调解离婚,并达成协议:离婚后,小波由好姨抚养,棠叔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负担小波抚养费4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之后,好姨和棠叔还分别向对方出具“保证书”,内容是棠叔保证每月支付抚养费,到期兑现不了就不能见儿子;而好姨则保证每星期让棠叔见儿子一次,如见不到,棠叔就可以不付抚养费。

  此后10年,双方并未申请执行,表面相安无事。直至2011年9月,已年满18周岁的小波向法院起诉,诉称其父亲棠叔10年来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要求棠叔支付从2000年3月至2010年6月的抚养费及利息共计5万余元,还要求棠叔一次性支付其抚养费因每年物价上涨产生的差额2万元。

  被亲生儿子告上法庭令棠叔感到十分委屈。他辩称,离婚后,好姨一直不让他见儿子,直到近年,他才与小波联系上。得知小波考上了大学,他还给小波买了手机、电脑。棠叔在庭上还要求好姨赔偿其被剥夺探视权的精神损失费。

  审理该案后,法官认为小波关于抚养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即当年的离婚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再行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经法官解释,小波放弃了要求棠叔支付抚养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棠叔也放弃了要求好姨支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双方各执一词法官称女方有权申请执行

  本以为事情到此告一段落,谁知2011年11月,好姨来到法院申请执行。她申请执行的依据就是10年前的离婚调解书,她认为自己独自承担了儿子全部抚养费,要求棠叔按调解书支付抚养费及利息共计5万余元。

  法院向棠叔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棠叔向法院提出异议:“调解书已经在10年前生效了,现在才来申请执行能行吗?”

  为此,执行法官向棠叔解释,根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此前好姨并未向法院申请执行抚养费,则该项权利因“除斥期间”而处于“休眠”,故在其起诉要求之前的抚养费法院并不予以支持。那么,抚养费从何时开始算呢?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小波于2011年9月向法院起诉,则好姨关于抚养费的权利从此开始被“激活”,尽管好姨是2011年11月方才起诉,但其抚养费的主张仍可向前追溯至2009年9月,从此一直计至小波年满18周岁止,共计2947元。

  法官解释法律父母无权放弃子女抚养费

  尽管应执行的抚养费远远少于好姨的诉求,但棠叔仍然不服。他认为曾和好姨互相承诺,如果好姨不让他探视儿子,他就可以拒付抚养费,而他确实多年都被拒绝探视儿子,所以他有权按照约定不支付抚养费;而好姨则认为是棠叔违反承诺在先,才拒绝让其探视。

  然而,执行法官对此“承诺”并不予认可,其告知双方当事人,因为抚养费、探视权涉及到被抚养人的生存权及父母的亲权,父母任何一方都无权代表子女放弃属于他们的抚养费,除非携带抚养方可以独自令子女享有他们未离婚前的生活状况。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先支付抚养费作为探视的条件或以对方同意探视作为支付抚养费的前提。

  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说理,棠叔仍不愿支付抚养费,法院唯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棠叔的银行账号两个月,冻足金额后,依法划拨了其存款,案件才最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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