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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不可反悔

作者:怀向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0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张某与林某在2015年某月向吴江区民政部门提出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处置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离婚的时候,女方父母是不知情的,离婚后他们才知道了这件事,并且认为离婚的时候女儿在财产的分割上吃亏了。在其父母的鼓动下,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离婚协议中第二条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无效,并且重新分配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民政部门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中所达成的相关协议理应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女方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男方在离婚时存在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协议离婚与诉讼不同,协议离婚只要处理好三个问题,1.离不离的问题。2.子女的抚养问题。3.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这三方面的问题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在民政部门就可以办理协议离婚。该离婚协议是当着民政人员的面签署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所以,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当充分考虑,当然也可事先咨询律师,避免夫妻吵架后,说离就离,一时气愤,草草签署协议离婚,以至于后来对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条款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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