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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墙内的离婚案调解

作者:怀向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3 浏览量:0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在法庭上宣判离婚的案例我们或许都听过,直接两人去民政局默默办理离婚手续的我们也曾见过,可是,在监狱里办理的离婚案你听说过了吗?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详细的内容。

  “感谢法官们,你们为了我的事情跑这么远的路,我都不知道说什么好了,太谢谢你们了。”2014年6月27日,豫北一所监狱内,办完调解手续,当事人林某感慨地对惠济法院的法官说道。

  6月27日,惠济法院法官奔赴百里之外的一所监狱,现场调结一起服刑人员离婚案件,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08年,原告林某和被告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1月举办了婚礼。2011年,两人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但是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大,由于性格不合,两人之间摩擦不断,加之赵某没有固定工作,家中收入全靠林某维持,两人之间的矛盾也逐渐显现。

  2012年,因一时糊涂,赵某参与了一起抢劫案,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林某也对赵某彻底失去了信心,于2014年1月13日向法院请求离婚。

  接到案卷材料后,考虑到双方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尚有和好的可能,且双方子女年幼,破碎的家庭对其有较大影响,主审法官徐彦召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做工作,希望他们能全面地考虑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离婚后对孩子的影响等方面撤回起诉,但没有成功。

  于是,考虑到赵某目前被羁押于豫北某监狱,为保障他的诉讼权益,徐法官决定将该案转移到赵某服刑的某监狱内进行审理。与狱方的积极协调沟通,并落实好办理监狱内开庭的相关事宜后,干警们驱车赶赴一百余公里外的该监狱。

  到达该监狱后,法官们顾不上舟车劳顿,立即开庭审理此案。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也考虑到了孩子今后健康成长的问题,最终达成友好分手协议,原告林某与被告赵某自愿离婚,女儿由林某抚养,赵某也答应出狱后会定时回去看望女儿。

  此次法官驱车百里,到监狱内巡回审理案件,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让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了人民司法的关怀和温暖。

  相关知识

  一般的离婚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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