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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婚老人5次起诉离婚

作者:怀向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0 浏览量:0

      案例:

  金婚老人5次起诉离婚

  1930年出生的王伟(化名)是一名离休干部,妻子李丽(化名)小他九岁,退休前是某医院的医生。

  据承办法官介绍, 本案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高龄老人,且身体状况较差,尤其是李丽由于身体不好长期生活在敬老院,在丈夫提出离婚诉讼之前数年二人实际上早已分开生活。

  “经过调查,两位老人既不是因性格不合,也与经济原因无关。”法官称,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和考虑,一审法院又一次驳回了老人王伟的诉讼请求。而在此之前,王伟已经因离婚诉讼打了四次官司,但次次被驳。

  审理过程:

  金婚老人离婚理由调查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夫妻离婚的要件是感情破裂,而根据司法解释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就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为了查明这对高龄夫妇是否确系感情破裂,二审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及诉讼代理人了解情况,结果发现由于王伟年岁太大,基本完全丧失了听力,却频频与其代理人发短信、写材料反映自己离婚的决心和对诉讼结果的不满,称自己虽然租房在外生活,条件艰苦无人照料,但确实已经不想再和妻子生活。

  另一方面,妻子李丽一方又坚决反对离婚,称二人共同生活了这么多年,是有感情的,她很不解丈夫为什么要跟自己离婚。

  对此,王伟依然态度坚定,表示一定会通过各种方式与对方离婚。

  审理结果:

  金婚夫妻最终以离婚收场

  面对这种情况,二人的女儿再次征求了母亲和父亲的意见,最终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王伟自愿放弃房子的所有权份额,双方再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王伟每月从自己的1万元收入中拿出2000元给李丽作为生活费。

  近日,这份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已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该协议进行了书面确认。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怀向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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