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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出售,用售房款再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怀向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6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073月梁先生、祝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200710月梁祝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前梁先生曾在朝阳区某处购买了一套房产,至二人结婚时,尚余10万元房贷没有还清。两人婚后共同还贷10万元。20096月梁先生将该处房产以130万元出售。而后用售房款110万元在通州区某处购买住房一套,房产登记在梁先生名下。2011年梁祝二人发生矛盾,祝女士起诉离婚,并提出分割婚后购买的通州区房屋。

    梁先生辩称通州区房屋虽是婚后购买,但是用自己婚前房产出售后的售房款购得,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当为个人财产,不同意祝女士的分割要求。

     法院审理后允许双方离婚,但认为通州房产为梁先生的个人财产,判决梁先生向祝女士支付5万元房贷。

【律师说法】

     梁先生婚前购房,婚后梁祝共同还贷,房屋仍为梁先生个人所有,祝女士不会因为还贷行为获得房屋的部分产权。婚后梁先生将个人房产出售,并用售房款购买房屋,该房屋为梁先生个人财产形式的转化,不会因为是婚后购买,就自然变为婚后共有。婚后购房只登记在梁先生一人名下,故无法认为梁先生有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有的意思表示。所以在离婚时,该房屋应当认定为梁先生个人财产。

    至于婚后梁祝共同还贷10万元,梁先生应当将其中5万元返还给祝女士。

    对于祝女士提出的要求分割婚后购房升值部分的主张,法院认为该升值部分是基于婚前个人财产而随市场浮动自然产生,并非梁祝共同经营所得,因此对该增值部分祝女士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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