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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律师-容留介绍卖淫案中的缓刑

来源:刘孝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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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87月至11月份,被告人王某在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某村其经营的饭店内,容留该店卖淫女王某、高某卖淫各一次;容留、介绍卖淫女谷某向杨某、王某、郭某卖淫各一次;200811月某日下午,被告人容留介绍卖淫女宋某向邱某卖淫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办案过程及辩护意见】:                             

被告人的亲属委托即墨律师刘孝亮作为辩护人后,辩护人多次到青岛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王某,仔细了解了案情,并详细查阅了本案被告人的口供等全部材料,期间多次同办案法官进行沟通,辩护人最终为被告人王某找出了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的多种情节,为被告人进行了各个方面的充分辩护,建议对王某判处缓刑。

【法院审判】:                                           

该案经过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对王某减轻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办案小结】:本案被告人王某容留介绍她人6次卖淫的犯罪情节,依法本应在5年以上的量刑幅度内对其定罪量刑,但经过辩护人的不懈努力,王某最终获得缓刑,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被告人及其家属均十分满意。

【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七、哪些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对《决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

  ()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是指以上的数(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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