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律师-盗窃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的数罪并罚
【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10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王*某等人到即墨市**印染厂,破锁进入仓库,盗窃电缆、电机、水泵、电线、等价值44500元的物品。2008年3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在明知王*某等人盗窃25块太阳能电池(价值47600元)的情况下,帮助其搬运、藏匿于其租房处。当晚,又伙同王*某等人再次到即墨市**太阳能有限公司,爬墙入院,盗窃太阳能24块,价值37990元。2008年5月21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王*某到即墨市**电动车厂,盗窃电动车等物品一宗,价值17000余元。
王某参与盗窃物品金额累计99490元。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物品金额47600元。
【办案过程及辩护意见】:
即墨律师刘孝亮接受其妻委托作为辩护人后,多次到即墨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王某了解案情,并到办案机关查阅了被告人及其同伙的全部案卷材料。辩护人最终为王某找出了从犯等具体犯罪情节,并着重为其做了从犯等各个方面的充分辩护,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全部采纳。
【法院审判】: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对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
【办案小结】:
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盗窃数额超过6万,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依法应在10年以上判刑。但本案经过辩护人的努力,从案卷中找出了对王某有利的从犯等犯罪情节,最终在10年以下量刑,数罪并罚后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法律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