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律师-抢劫案可以判处缓刑
【案情介绍】:
2009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在吴某的纠合下伙同于*某、周某共谋抢劫,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仇家沟岔,采取捂嘴、殴打等手段,抢劫胡某的手机一部。
【办案过程及辩护意见】:
被告人于某父亲委托即墨律师刘孝亮作为辩护人后,即墨律师刘孝亮多次到即墨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于某,并到办案机关查阅了被告人的口供等材料,辩护人最终为被告人于某寻找了犯罪时具有未成年人、从犯、积极交纳罚金、认罪、悔罪、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各个情节的充分辩护,建议对于某判处缓刑。
【法院审判】: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本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对于某减轻处罚,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办案小结】:抢劫罪属于暴力性犯罪,属于国家严厉打击的犯罪,被告人最低应在3-10年内量刑,判处缓刑的较少。本案经过辩护人的不懈努力,于某最终被判处缓刑,被告人及其家属十分满意。
【法律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 *** 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