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奇的借款案
40万元缩水成5万元 是借款还是委托资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据显示“借股票”也是借钱
如果给人打了借条,没有直接拿取现金而是用他人的股票账户炒股,股票账户里的资金算借款还是委托资金?退休的龚女士和在证劵公司做业务员的付女士本是老熟人,她们因为40万元钱闹上了法庭,近日,法院根据一系列的借条和证人证词认定这40万元为借款。
2009年初,龚女士开设了股票账户,账户资金约为40万元。2009年5月到2010年10月,付女士先后向龚女士出具了一系列借条,借条上写明借款金额为40万元,有的借条上还约定了借款期、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等,龚女士也将股票 的帐号以及密码告诉了付女士,此后一直的付女士在操作、买卖这个股票,在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付女士分多次将2万余元从股票账户里的资金转到龚女士的股票关联银行账户。
2011年底,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付女士没有按时还钱,股票账户里的资金也缩水至5万元。
2012年3月,龚女士以不还借款为由将付女士告上法院,要求付女士还钱。
龚女士说,付女士知道她有点钱,曾多次开口向她借钱炒股,她推脱不下,只好同意了。2009年5月,付女士给她出具了借条,她同意把股票账户里的钱借给付女士,付女士借到钱后,继续用原来账户炒股。
付女士不认同龚女士的说法。付女士说,她是接受龚女士委托代为炒股,她只知道股票账户密码,40万元不是借款,她之所以多次给龚女士出具借条,是为了帮龚女士应付龚女士的丈夫。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询问了相关证人。一位关键证人证实,从2009年年初开始,付女士多次向龚女士开口借钱,找她做中间人帮助写借条,第一次龚女士不同意,钱没有借成,后来还是借了,借了钱后又找过她当中间人写借条,付女士当时在借条上签了字。
最终法院根据一系列的借条和证人证词结合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40万元是借款,已经给付的两万余元为利息,付女士应返还龚女士本金40万元。
施周律师点评:尽管本案借钱的“钱”有点特殊,是股票,但股票是有价证券,也是钱,借了别人股票帐户里的钱去买进、卖出,当然也是借款,既然是借款就应该归还本金和约定的利息,不管股票帐户还有多少钱,都应该全额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