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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奇的借款案

来源:施周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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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元缩水成5万元  是借款还是委托资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据显示“借股”也是借钱

如果给人打了借条,没有直接拿取现金而是用他人的股账户炒股,股账户里的资金算借款还是委托资金?退休的龚女士和在证劵公司做业务员的付女士本是老熟人,她们因为40万元钱闹上了法庭,近日,法院根据一系列的借条和证人证词认定这40万元为借款。

2009年初,龚女士开设了股账户,账户资金约为40万元。20095月到201010月,付女士先后向龚女士出具了一系列借条,借条上写明借款金额为40万元,有的借条上还约定了借款期、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等,龚女士也将股 的帐号以及密码告诉了付女士,此后一直的付女士在操作、买卖这个股在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付女士分多次将2万余元从股账户里的资金转到龚女士的股关联银行账户。

2011年底,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付女士没有按时还钱,股账户里的资金也缩水至5万元。

20123月,龚女士以不还借款为由将付女士告上法院,要求付女士还钱。

龚女士说,付女士知道她有点钱,曾多次开口向她借钱炒股,她推脱不下,只好同意了。20095月,付女士给她出具了借条,她同意把股账户里的钱借给付女士,付女士借到钱后,继续用原来账户炒股。

付女士不认同龚女士的说法。付女士说,她是接受龚女士委托代为炒股,她只知道股账户密码,40万元不是借款,她之所以多次给龚女士出具借条,是为了帮龚女士应付龚女士的丈夫。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询问了相关证人。一位关键证人证实,从2009年年初开始,付女士多次向龚女士开口借钱,找她做中间人帮助写借条,第一次龚女士不同意,钱没有借成,后来还是借了,借了钱后又找过她当中间人写借条,付女士当时在借条上签了字。

最终法院根据一系列的借条和证人证词结合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40万元是借款,已经给付的两万余元为利息,付女士应返还龚女士本金40万元。

施周律师点评:尽管本案借钱的“钱”有点特殊,是股,但股是有价证券,也是钱,借了别人股帐户里的钱去买进、卖出,当然也是借款,既然是借款就应该归还本金和约定的利息,不管股帐户还有多少钱,都应该全额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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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施周
  • 执业律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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