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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伤者负责

作者:王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6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柳某是水暖工,其与要装修门市房的张某于2014年5月10日达成装修口头协议,约定装修内容为水暖、电路安装、力工刨沟,水暖人工费700元、力工人工费500元,电工人工费700元。柳某接手该装修事宜某,找到李某请其参与该装修,工作内容为刨墙上的自来水沟和挖地下排水沟,双方约定力工人工费为500元。5月12日李某在墙面刨墙沟时,因地面不平整到处都是土堆和裸露的管道,李某不慎从放置不稳的距地面3.8米高的脚手架上跌落,造成创伤性脾破裂,脾被摘除的某果,经鉴定为伤残7级。但柳某只拿给李某400元,还说这是房某张某给的工资,李某的其他经济损失无人问津。于是,李某到法院将柳某和张某都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 
     
     李某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接受劳务的一方是赔偿义务人。张某将装修房屋的水暖、电路安装、力工刨沟三项一并发包给柳某,双方约定人工费合计2000元,在张某和柳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柳某是水暖工,李某与柳某之间形成了劳务分包关系,李某是提供劳务者,柳某是接受劳务者,李某与被告柳某之间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张某与李某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承担赔偿义务。原告李某从事力工刨地沟和墙沟,应先刨墙以保证地面平整安全,原告先刨地沟致使地面不平整,此为原告从脚手架上摔下来的原因之一。凡在离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的高处进行作业必须采取相应的防坠落安全措施,高度超过3米以上的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的栓扎端一定要扎在牢固可靠的地方,安全带固定点的安全锁位置应始终高于作业面高度,做到安全带高挂低用,原告将两个脚手架叠加捆绑在一起,距地面高度超过3米,原告在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此亦为原告从脚手架上摔下来的原因之一。综上,如果原告遵守工作流程,重视安全生产,就不会从脚手架上摔下来,根据原因力比例应认定原告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可以减轻被告柳某40%的责任,故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的合理部分由被告柳某赔偿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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