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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争夺财产

作者:王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6 浏览量:0

 

答辩状

答辩人就刘*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答辩人同意解除与刘*的婚姻关系。

答辩人与刘*的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因此,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       答辩人同意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分割:

自儿子王*结婚以来,答辩人一直与其共同生活。答辩人现年已88岁,身患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腿部腐烂多年,身体状况欠佳,在与刘*离婚后更需要儿子和儿媳的照顾。现答辩人与刘*共有(房证号**76平方米及(**-157平方米房屋二处及40平方米无照房屋一处。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房产证号**-157平方米房屋及40平方米无照房屋归答辩人所有,(房产证号**76平方米房屋归刘*所有。

三、       起诉状中提到的5000元存款,因之前答辩人在北京住院治疗病情没有好转,在20108月从北京回到牡丹江市后一直继续治疗都花费殆尽。

四、       关于一万元债权的问题:

这一万元是答辩人的儿子王*于2010年上半年借的,但在当年10月初王*就把这一万元还给了答辩人。因当时已有了房屋动迁的消息,而答辩人与刘*共有的那40平方米无照房屋其实就是棚子,根本就没有达到居民用房的标准,如果拆迁补偿的,按照补偿标准也就只能给补偿78千元钱,如果把这无照房屋整修的,就可以按照有照,也就是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面积的一半给予补偿。可是当时答辩人因病治疗已身无分文,在20108月回到牡丹江之前,答辩人的工资存折一直由刘*保管和支配,所以,答辩人只能将借给儿子的一万元要回用来修缮无照房屋。因此,起诉状中提到的一万元债权已不存在。

五、       对于原告诉状中提到的要求答辩人对其进行扶助的问题,答辩人认为:

第一,           原告与答辩人离婚后,答辩人就没有了扶助原告的法定义务;

第二,           答辩人已年近90岁,身患多种疾病,自己的工资收入还不足以支付医疗及生活的费用,根本也没有能力扶助刘*。因此,请求法庭不予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

0一三年   

王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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