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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
作者:王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6 浏览量:0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孟**,男
代理人:王波,工作单位: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职务:律师,电话:13704536346
被申请人:橱柜**商场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经理
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立即返还申请人诚意金人民币4万元;
2、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1年9月所欠工资及提成3500元。
事实和理由
2010年6月20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未签劳动合同。申请人工作一年后,由于申请人工作出色,在2011年6月22日申请人被被申请人聘为店长,并于当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聘任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合同期从2011年6月22日至2014年1月31日,由申请人交付伍万元人民币给被申请人作为诚意金;申请人底薪为2000元,提成按总销售额1.5%计提;若解除合同提前半年告知对方,诚意金到满合同期全部退还;若违约扣10%违约金,剩余到满合同期退还;该协议还对超额奖及分红奖等进行了约定。协议书签订当日,申请人便向被申请人交付了5万元诚意金。
2011年9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双方商定:由申请人尽快向申请人选中的一名工作人员传授自己掌握的基本职业技能;申请人放弃分红奖,被申请人将5万元诚意金全部返还给申请人。在申请人毫无保留地教会这名工作人员后,也就是在2011年9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正式解除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以暂时筹措不到5万元为由,先行支付给申请人1万元,并声称剩余4万元一个月后就能返还给申请人。但该款连同2011年9月份的工资及提成3500元,都经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却总以各种理由拒付,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收取申请人诚意金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及第84条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规定,聘任协议书中关于诚意金的条款符合《合同法》的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为无效条款,被申请人应当立即无条件返还4万诚意金给申请人。因此,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劳动仲裁的申请,请贵委予以公正裁决。
此致
**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孟**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