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红玲律师

曹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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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陈*诉某高校劳动纠纷案

来源:曹红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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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2006年进入某高校工作,任其二级学院招生主任。入职后某高校一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08年5月,二级学院与陈* 所在招生办公室的全体成员签订《招生协议书》,规定了招生人员的招生任务以及提成方式。2008年10月,二级学院以未完成招生任务为由停止与陈* 等多人的“招生合作”关系,并停止了其所有工作,也停发了工资。后陈* 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2008年1月至10月期间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共15000元。
某高校辩称,其与陈* 等人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合作关系,他们之间有招生协议书,因此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而陈* 等人有证据证明他们一直都是以劳动者的身份在单位工作,每天都有考勤记录,每月也有固定工资,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招生协议书只是对招生工作的具体话明确话,这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高校一次性支付陈* 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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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曹红玲
  • 执业律所: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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