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方兴律师

牛方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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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刑事案件

多车相撞,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牛方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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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9915分许,陈某驾驶牌号为沪FH***7小型普通客车沿G60左侧第一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G60进沪中春路上桥坡处,遇车道前方路面异物停车,适逢车后方同车道的汪某驾驶浙B****C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此,汪某紧急刹车并避让到中间车道,与此同时,李某驾驶牌号为沪B****8大型普通客车,沿G60中间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地,大客车车头左侧与与小客车车尾右侧相撞,造成小客车向右侧翻且车头撞上牌号为沪FH***7小型普通客车车尾右侧,同时徐某从中间客车中跌落被大客车碾压,徐某经120急救人员诊断,当场已经死亡。中间客车上的石某、徐某甲、徐某乙等不同程度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后徐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三日后死亡。其他人经医院救治康复。

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汪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前车驾驶员陈某及车上人员无责任。

审理:

本案汪某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经法院审理判决汪某有期徒刑一年,汪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部分审结后,对民事部门另行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支付赔偿款,不足部分135万余元由汪某承60%,即81万元;公交公司承担次要责任40%,即54万元。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大型客车的驾驶员李某是公交公司的大额车司机,属于公交公司的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侵权责任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过部分根据双方的责任情况承担。本案前车无责任,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汪某驾驶的中间小客车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判决其承担60%的责任,后车次要责任,法院判决其承担40%的责任。

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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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牛方兴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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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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