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军律师

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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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

民事纠纷

来源:双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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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曾某向周某借款18万人民币。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同时约定曾某用粤B***车辆作借款抵押。(即若在合同期内,曾某没有还清债务,便把其自拥有的粤B***转让给周某,18万元自动转为周某的购车款)。当日,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一份。

   但是,周某发现,在合同到期后,曾某没还款,也不协助办理车辆粤B***的过户手续。并且,发现曾某已经把车辆转让给了**二手车交易市场。周某多次找曾某协商,但无果。周某觉得自身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但又无计可施。

二:委托本律师

   周某找到本律师,希望我能帮助他。了解事情之后,便搜集了证据。我方认为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诚实履行约定义务,曾某自愿将该车辆转让并抵押给了周某后又转让给其他人,按照双方的约定周某已实际支付被告的购车款,但现曾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车辆过户,又再次转让给他人,其行为已经实际构成违约,给周某造成重大损失。我方便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曾某将车辆粤B***过户归周某所有

2、曾某支付未过户之前的利息,逾期则应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曾某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

 理由如下:双方于201188日签订借款合同(编号为

20110808012)一份,约定曾某向周某借款人民币18万元,借款月

利率为18%,借款期限一个月,‘自201188日至201197日止;曾某逾期归还借款及稠息的,除必须正常交纳利息外,每月按借款金额的03%的加收罚息直至被告归还实际全部债务之日止。同时约定曾某用粤B***车辆作借款抵押等。201188日,曾某出具收款收条一份,确认收到周某人民币18万元。同日,双方又签订车辆转让夕一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曾某将其自有的丰田粤B***汽车转让给周某,转让价人民币180000元,周某在201197曰之前,向曾某付购车款人民币180000元,曾某无条件协助周某办理全部所购车辆的过户手续。双方同意,如曾某未能按时归还双方所签编号为20110808012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该借款本息自动转为周某的购车款,过户手续由曾某办理,过户费由曾某承担等。双方于201188办理B***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

   但是曾某于20111013日将粤B***车辆另行转让给深圳市***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我方提交一份由曾某与深圳市***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于20111013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及曾某出具的收到深圳市兄弟联合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购买丰田车粤B***车款人民币1 3万元整的收条复印件一份,其中车辆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粤B***车辆转让给深圳市***二手车变易有限公司,价格为人民币1 3万元等。

   我方认为,曾某向周某借款人民币18万元,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三:法院审判: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车辆转让协议、收据及原告庭审陈述等为证,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院认为,曾某向周某借款人民币18万元,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因曾某没有举证证明已依约向周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8万元及相应利息,对此曾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确认被告未依约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的事实,曾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砝》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粤B***车辆的所有权归周某所有,曾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周某将粤B***车辆过户至周某名下。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 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均由曾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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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双军
  • 执业律所: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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